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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征集“旅游公共服务”系列标识和人物

2011年04月11日 22:11
来源: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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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旅游公共服务的宣传,方便游客寻求和获取各类旅游公共服务,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国家旅游局将使用“旅游公共服务”系列标识和人物标志形象,广泛运用于旅游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宣传和引导。

为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泛关注,特向社会公开征集“旅游公共服务”系列标识和人物标志形象设计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 征集内容

(一)“旅游公共服务”系列标识,包括:

1.旅游公共服务总标识(LOGO),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印刷品、网站等。

2.旅游安全保障标识(LOGO),用于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警示标牌、印刷品、网站等。

3.旅游紧急救援标识(LOGO),用于旅游紧急救援设施设备等。

4.旅游集散中心标识(LOGO),用于旅游集散中心、集散点。

(二)“旅游公共服务”系列人物标志形象,包括:

1.旅游执法人员标志形象(男女各一)

2.旅游咨询服务人员标志形象(男女各一)

3.旅游一线从业人员标志形象(包括导游及领队、司机、景区讲解员、医疗救援人员,男女各一,共8个)

4.旅游者标志形象(老、中、青、幼,男女各一,共8个)

二、 征集对象

个人、集体联名或单位均可参加。

三、 作品要求

1. 系列标识要突出旅游、公益性、公共服务等主题以及有关旅游公共服务的特点,体现“以人为本、服务游客”的理念;系列人物标志形象要形象概括、风格统一、特征鲜明。

2. 系列标识和人物标志形象要简洁明快、色彩协调、创意新颖、寓意深刻、表达准确、通俗易懂、特征明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丰富的艺术表现力、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直观的整体美感,易于被国际、国内游客广泛认同。

3. 标识和人物标志形象应便于制作,适用于各种场合(如电视、动画、平面宣传品、网页、设施设备等),适合宣传、引导等用途。

4. 应征作品必须为未公开发表的原创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稿者承担。

[责任编辑:张珺楠] 标签:国家旅游局 征集 标识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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