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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今起广征民意

2011年05月25日 10:13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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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今起广征民意市 法制办联合本报开通“意见征询热线”

拨96555谈您控烟“高见”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赵汇)随着6月底公共场所控烟脚步的临近,省城禁控烟工作也在加紧推进。5月24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兰州已正式启动控烟立法程序,《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兰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lz.gansu.gov.cn/)”详览《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25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本报正式开通“控烟条例意见征询热线96555”,在5月25日—5月27日为期3天的热线开通时间内,市民都可通过电话留下您对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种种反馈意见。除此之外,读者朋友还可直接登录本报新浪微博.sina.com.cn/lanzhouchenbao、搜狐 微博 t.sohu.com/p/m/234443827、腾讯微博t.qq.com/lanzhouchen-bao2011,或通过本报QQ1506880698留言。

兰州市疾控中心慢性病科万丽萍主任表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宗旨是最大可能地降低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切实保护非吸烟者健康权益。

记者从兰州市法制办了解到,目前控烟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十二五”立法计划,今年7月份将进行人大调研。

另据了解,此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兰州市控烟支持度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民对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的支持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公共交通工具(78.7%)、学校(66.9%)、医院(57.6%)、办公室(43.1%)、餐厅(39.5%)、酒吧(11.5%)。即便是吸烟者,对全面禁烟的支持率也很高。

《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12类场所列入“禁区”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兰州市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了12处禁烟区域。

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民政机构的室内区域;公用事业机构及书店、商场、超市等其他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除以上四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室内外站台;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卡拉OK、舞厅、洗浴、桑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吸烟不听劝阻市民可举报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文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食药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禁烟场所吸烟可罚200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各种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所有权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珺楠] 标签: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烟 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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