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为补发2009年文章)
16日,北京市文物局宣布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等5项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常识告诉我们,文物,并不只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局,也不只是文保单位保护局。文物保护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包括名人故居在内的不可搬迁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不断被发现、认定、保护的过程,正是文物部门的职责所系。而这次保护立法的启动,正是众望所归。
不过,有文物部门的人士以“梁思成故居”为例,认为“名人故居的科学标准难以界定”。但笔者认为,名人故居保护的关键,不仅在于保护标准,更在于建立怎样的名人故居的申报和认定机制。
《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因此,根据这条法律界定“名人故居”的标准,并非是不可逾越的困难。
实际上,同梁思成一样,身兼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大师”之中,广州陈寅恪故居、湖北李四光故居已被当地文物部门列入文保单位。而梁思成在宜宾李庄和昆明龙头村的故居也早就是省级、市级文保单位。可见,认定北总布胡同24号之类的名人故居为不可搬迁文物,在全国各地早有先例可循。
世界各地的经验早已证明,成百上千的名人故居,是伟大古城的荣耀,是城市发展的资本,而绝非是现代化的绊脚石。当务之急是,根据《文物保护法》,建立一套透明、开放的名人故居的申报和认定机制,尽快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将名人故居成批纳入保护范围。
名人故居保护的前提,应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整体保护”为原则。是名人故居的要保护,不是名人故居的四合院也要保护。但与普通民居不同,名人故居在得以保留后,更需要按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予以严格保护修缮。
其次,公众参与的原则应该贯穿于名人故居保护的始终。文物认定既是一项专业工作,也应是开放、透明的公众参与的过程。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建立了行政复议、申请仲裁、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保障公民参与的机制,值得北京在名人故居保护中借鉴。
有论者曾认为:文物主管部门在认定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招呼公众积极申请文物认定,到底有多大意义?会不会于保护文物起不到多大作用,反而白白耗费许多社会成本?
其实,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已对此疑问作出回答。《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地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忱和实绩,正是“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体现。
因此,北京的《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整体保护”的原则,应该对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公众参与”的精神。这样,就可以避免柯罗先生的忧虑———“一些看上去热闹的新规,很可能只是面子上好看,却于实际工作无益。”在各级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视、公众的参与意识空前觉醒的当下,《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对古都保护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