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0年4月,来自内蒙古的张先生一家三口来到济南,经熟人介绍与济南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游团去青岛旅游。张先生一家三口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赶往青岛,行至潍坊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住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旅游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张先生住院后,旅行社垫付了63000余元医疗费用。
2010年5月4日,张先生向济南市旅游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补足医院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旅行社认为,接待张先生是旅行社职工的私人行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向历下区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先生为十级伤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伤残鉴定结果,法庭认定张先生损失共16万余元,扣除违约方已垫付的63000余元,旅行社还应支付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97000余元。
评析
对于旅行社的申辩,法庭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为旅游合同上盖有旅行社综合部印章,这就确定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必须向游客及时告知和警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曲源 来源:第一旅游网-中国旅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