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出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暂行办法
8月11日,建始县政府第二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始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建始县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根据新修编的建始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全县旅游资源价值整体评分为80分,达到国家四级旅游资源标准。其中,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3处,“建始直立人”遗址和石门河流域旅游资源达到了五级旅游资源标准。在建的野三河旅游景区、石门古风旅游景区、云雾灵山旅游景区和长岭岗生态度假旅游区等四个旅游区均达到四级旅游资源标准,建始城郊休闲度假旅游区达到三级旅游标准,旅游资源禀赋高,发展潜力巨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的发展,按照“大资源、大旅游、大环境、大产业、大发展”的工作思路,依托旅游资源优势,以“人类起源地、自然探秘区”为旅游主题形象定位,突出产业建始、文化建始、活力建始、和谐建始四大品牌,抢抓“两路”开通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机遇,大力实施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在克服起步晚、基础差、发展慢等不利因素的制约下,通过采取超常规突破性发展措施,加快全县旅游业发展,全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以野三河景区为重点的旅游资源开发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实现旅游业在“十二五”期间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逐步凸显出来,破坏生态文化旅游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旅游业的科学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石,旅游资源保护是旅游业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动力之源,资源和环境被破坏了,旅游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着国家限制开发区政策的贯彻实施,丰富的旅游资源将成为今后县域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对加强旅游资源的科学开发与保护工作,加快全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绿色繁荣等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建始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湖北省旅游条例》、《恩施州旅游条例》、《建始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政策的规定而制定。该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部分计四十六条。共涉及旅游、发改、住建、林业、文化、水利、国土、规划、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物价、安监、质监等近20个政府主管和执法部门。 (建始旅游局 陈千高供稿 审稿人:朱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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