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0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显示,投诉降低服务标准的问题居首位,占投诉总数的19.33%。在“3·15”来临之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消费者还并未充分意识到用旅游合同来维权,旅游合同甚至成为旅行社的挡箭牌。
更改接待标准没有补充协议
虽然春节已过去一个月了,但李先生的春节游纠纷仍未解决。据了解,李先生一家三口过年期间报名参加了海天国际旅行社“埃及十日游”的线路,后转由北京一家名为“五洲行”的旅行社带领出境,由于埃及局势紧张,转机迪拜时取消了行程。李先生和其他同团人员被告知最早返回国内的航班为2月3日起飞,这期间他们只能留在迪拜,于是行程改为“迪拜六日游”。为了补上“缩水”的差价,五洲行旅行社导游报价给每位团员补1000元,这1000元用旅行社提供的3个自费项目抵消。
对此,李先生对于差价补偿问题方面存在疑问。行程由10天改为6天,且有一天在飞机上度过,差价不可能仅为1000元。此外,李先生对于用来抵消差价的3个自费项目的收费也存在疑问。据了解,北京五洲行旅行社导游跟团员商量,旅行社提供明确标价的迪拜“冲沙(60美元)”、“夜游(50美元)”、“登迪拜塔(100美元)”3项自费项目,团员放弃差价补偿的要求。可回国后,李先生到“五洲行”的网站上查到,登迪拜塔的收费为100迪拉姆,折合美元只有27美元左右。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外力导致行程改变,游客最好能够与导游算清接待标准,如果降低了接待标准,对于赔付事宜应达成书面协议。而且事发近一个月了,对于取证和调查都极为不利。由于当时采取了默认态度,让旅行社掌握了主动权。
滥用“非可抗力”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有关旅游服务标准的纠纷都与“非可抗力”有关。据了解,在实际旅游活动中,由于受天气变化、交通阻塞、游客耽搁等因素的影响,会给以后的行程带来不便,旅行社在征得游客的同意并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旅游行程做相应的变更。
不过有不少旅行社却往往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旅行社在不减少旅游项目的前提下,可以对旅游行程做相应的变更”,游客如不注意,就等于变相承认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记者在中商国旅“日本本州全景6日”的行程中看到以下事项:“如因境外特殊节日或展览会期间造成酒店客满,可能住宿离市区较远之城市。”其含义就是如遇特殊原因,旅行社可能降低合同中标明的住宿标准,其很容易被游客忽视。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对此类事件依然有法可依。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尚涛表示,民法上有重大误解或者格式合同的规定,如果属于游客重大误解或者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做出明显不利于游客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或者诉请法院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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