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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自助游生死状与现行法律冲突

2011年08月18日 10:1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余梁意 储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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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活动在通过网络论坛或者其他方式发起时,往往会有“参与者为自身安全负责”的免责声明,但法律专家认为,任何活动,不论是否收费,不论驴友是否签署了“生死状”,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都将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些驴友论坛上有看似正式的发起人贴出的声明:“所有本次活动的参加者自己为自身的安全承担一切责任,相关网站及其论坛、发起者、领队以及其他参加者不对他人承担任何安全上的义务和责任。”这些免责条款,将发起者、论坛等相关方的责任在活动前就撇清,但在法律专家看来,这样的免责条款既不能显示公平,也有与现实法律相冲突的方面。专家认为,任何活动,不论是否收费,其组织者都要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责。

法律专业人士沈彬认为,自助游不是旅游服务合同,组织方一般不是经营者,应该是一种自然人间的“合伙”关系,各方基于自由意志共同参与到户外旅游当中,应是“风险共担”,而不是像旅游服务合同那样,由旅行社承担一切安全救助的责任。“危险发生时,驴友之间作为合伙人,有着一般的相互救助义务。从法理上分析,只有驴友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同伙伤亡的,才应承担责任,如对落水同伴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没有及时报警。”

但专家同时提醒,即使此次事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并非营利机构所组织,但在相关论坛上活跃的发起人等,本身可能是论坛版主或与网站有利益关系的人,他们所发起的自助游活动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性质的自发活动,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之前的“生死状”将会给参与者造成更大损失。

因此,专家建议,“驴友”出游时,还是应当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出游。

[责任编辑:于晓川] 标签:驴友 生死状 自助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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