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谭先生春节报团出游遭遇旅行社取消该团,欲按“特别约定”索赔,却发现“特别约定”另有内涵
羊城晚报讯记者谭超、陈强报道:消费者与商家本是平等的主体,公平交易,但现实却是商家强势、消费者弱势。中山大学退休教师谭先生最近就遭遇了这种情况:他今年春节报了一个去海南的旅游团,旅行社约定若他退 团最高要赔九成团费,可是临行之际旅行社突然取消该团,反过来只肯赔他一成团费。
团费涨价一倍却未成行
2011年1月26日,谭先生给家人报的是2月4日出发的“海南兴隆三亚双卧5天皇牌团”,是广之旅的招牌路线之一。“平时的价格是999元,春节期间居然涨了近一倍,要1899元才能成行。”谭先生交纳了四个人总共7596元的全额团费。
2月1日,谭先生突然被旅行社告知:“因为买不到回程火车票,海南兴隆三亚双卧5天皇牌团取消,团费全额退还。”说取消就取消?辛辛苦苦为旅游做那么多准备岂不白费?这时候,谭先生想起了他和该旅行社的一个“特别约定”。
原来,在报名当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要他签了一份名为“2011年春节出省游线路退 团扣费特别约定”的文件,明确规定:“若旅客在报名后办理退 团或转线手续,改按下列标准赔偿我司的经济损失:提前7天退 团,扣除机票费用;提前4到6天退 团,扣除60%费用;提前1到3天退 团,扣除80%费用;当天退 团,扣除90%费用。”
谭先生告诉记者:“我当时就对他们说,按这样的协议,我退 团就扣钱,那因为你们的原因取消旅行团呢?这个约定是否是双向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这个当然是双向的。”谭先生觉得,既然是双向的,签下这个条款也无所谓,便在该文件上签了名。
“特别约定”另有内涵
在得知旅行社取消旅行团后,谭先生便跟广之旅沟通,提出既然是旅行社方面取消旅行团,那么按照“特别约定”,他就应该可以得到80%的赔偿。
但是,对方给他的答复是:“这个特别约定是因为春节期间机位和房间有限,为确保团队按时出发,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支付了机位订金,并且向各旅游目的地支付酒店房间订金,而航空公司和酒店均对旅行社提出,不得改签、不得换人、不退定金,所以才要你签订这个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你退 团的话,我们将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这个特别约定是保护我们双方利益的。现在虽然是旅行社取消旅行团,但是你没有什么损失,所以不会得到赔偿。”
2月21日,谭先生拨通广之旅质监部的电话。两天后,经受理并研究后,质监部工号为218的员工给予谭先生电话答复:“按主合同的规定,我们决定给予10%的赔偿,而不能按照特别约定处理。”
随后,谭先生按照合同指引拨通了广州市旅游质监所的电话,可答复同样令人失望:“我们只能协调,没有办法处理,我们会把你的案件转回给广之旅质监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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